首页 > 文旅快讯 > 正文

新华联控股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获准延长至5月9日

2023-02-13 13:48:22 新旅界 wendy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新华联控股重整案件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3年5月9日。

2月10日,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联文旅”)发布关于控股股东破产重整事项的进展。

新华联文旅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获悉,新华联控股管理人于近日发布《关于法院裁定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重整案批准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公告》。相关主要内容如下:

2023年2月1日,新华联控股向北京一中院提出申请,管理人亦向法院提交相应报告,称因新冠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严重影响招募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协商谈判、评估审计等相关工作,包括重整计划草案制作在内的重整工作进度受到严重而现实的不利影响,预计无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故提请北京一中院确定三个月即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的期间不计入提交新华联控股重整计划草案期限。

2023年2月6日,管理人收到北京一中院2023年2月2日作出的(2022)京01破1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北京一中院认为:新华联控股重整案件目前尚在重整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对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无法招募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以及协商谈判等原因不能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的申请,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重整工作的实际影响程度,合理确定不应当计入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期限的期间,但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新华联控股的申请符合上述规定,故北京一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新华联控股重整案件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3年5月9日。

公告显示,新华联控股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新华联文旅资金以及公司违规对其提供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新华联文旅与新华联控股为不同主体,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相互独立。上述事项不会对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相关文章

版权声明:原创内容版权归新旅界所有,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载,复制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本文全部或部分,侵权必究。
摘录或转载的第三方内容,仅为分享和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新旅界的立场,也无法保证其真实性,转载信息版权属原媒体及作者。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擅自转载使用,请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更多 一周热门 更多 品牌栏目
更多 品牌活动
更多 文旅高层说
更多 文旅大咖说
更多 评论员专栏
  • 吴志才

    华南理工大学旅游管理系教授,博导,华南理工大学广东旅游战略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广东省乡村振...

  • 赵晋良

    新旅界特约评论员,暨南大学旅游管理专业毕业,从事主题公园研究及相关工作12载,现就职于中国旅...

  • 余良兵

    现任永行资本董事总经理,负责消费升级各细分行业的投资。此前曾长期服务于中青旅,曾先后负责投...

  • 曾博伟

    博士,长期负责中国旅游发展战略制定、主持旅游政策研究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执笔起草众多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