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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引资将正式启用“负面清单制”

2018-01-15 14:58:39 北京商报 肖玮 许伟

为进一步放开行业内主体之间的投资限制,将允许通用机场和行业其他主体之间相互投资

借政策“东风”,民资企业将可全面登陆通航产业。1月14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经修订的《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1月19日起正式实施。据悉,新规采用负面清单模式,除了规定中明确的投资公共航空运输、民用运输机场、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方面的限制外,国内各类主体投资通用航空、通用机场、飞机维修、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生产销售等项目均无投资准入门槛。同时,民航局还表示,为进一步放开行业内主体之间的投资限制,将允许通用机场和行业其他主体之间相互投资,并且一定程度上,放宽运输机场及保障企业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全货运航空公司的投资限制。

长期以来,我国通用机场的建设投资主要依靠政府来完成,但是能够获得补贴的机场却很少。对于通用机场建设的融资渠道、资金成本收回等方面,民航局并未作出明确指示。而由于目前我国通用航空机场的建设还不完备,存在安全设施不健全,老化严重,安全薄弱环节多等问题,通用航空机场正“蹒跚”前行。此次放开通用机场建设和民资企业准入资格,通过吸引更多的资本参与通用机场建设和运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对通用机场来说,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一步。

规定还明确,放宽三大航国有或国有控股要求,允许国有相对控。原政策要求,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保持国有或者国有控股。本次修改为“对国内投资需要特别管理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保持国有控股或者国有相对控股。”业内人士认为,此规定为国有三大航的混改起到推动作用。

另外,新规还对以下方面做了限制性规定:机场投资主体在经营机场服务的同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航空公司在负面清单里的枢纽机场及航站楼中,投资比例不超过25%;对机场、航油、计算机订座服务企业投资公共航空运输公司的投资比例控制在5%以内。此外,为保障规定有效实施,除通过“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和改制许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等项目,增强对企业投资行为的事前管控外,还新增了有关投资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通过记入守法信用信息记录的处罚方式,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的投资行为。

“新规的出台,对促进民航业的要素、供给市场的竞争性提供了帮助,”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航空产业研究中心主任高远洋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这个规定主要是针对航空业的供给侧,包括机场投资、航空公司的投资安排等方面。”同时,他也指出,新规保证了民航业的市场公平、合理竞争,避免了出现排他性垄断。但是也有专家认为,即使政策完全放开,民营资本对通航机场建设的投资热情也不会提升很多,对于逐利性很强的民营资本来说,机场建设投资大、回报周期长、未形成稳定盈利模式成为主要障碍。

标签: 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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