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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减免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房屋租金

2020-02-10 14:16:17 河北日报

2月8日,省商务厅、省国资委联合印发《关于减免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免半收取2个月房租。为落实好这一规定,2月8日,省商务厅、省国资委联合印发《关于减免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通知,纳入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监管的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界定标准,由省国资委负责明确。纳入市及县属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监管的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界定标准,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情况具体明确。未纳入省及市县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直接管理,但产权在省及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及所辖单位名下的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由对该经营用房负有管理职责的省、市有关部门(单位),参照省、市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界定标准,负责通知本部门及所辖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享受本次疫情期间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租金标准的餐饮住宿百货类企业,应符合一定条件。餐饮住宿业中小企业须为,在2020年2月4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规范守法经营,服从疫情防控安排,企业营业执照所属单体店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以面向终端消费市场提供餐饮及住宿服务的实体企业。

百货业中小企业须为,在2020年2月4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规范守法经营,服从疫情防控安排,企业营业执照所属单体店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以销售居民生产生活必需品为主的超市、便利店和其他商业零售实体企业。

各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产权业主,应对符合条件的承租企业免收自2020年2月5日零时至2020年3月5日零时租期租金,按照双方签订承租合同约定数额的50%收取自2020年3月5日零时至2020年5月5日零时的租金费用。

符合条件的餐饮住宿百货业承租企业,应由企业法人或委托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含卫生经营许可证件)、企业法人或委托人证明文件、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承租租赁协议(原件或同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向承租的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产权业主提出减免租金申请。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产权业主根据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通知要求办理。承包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转租的非国有资产经营用房业主,应协助转租的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办理申请房租减免事宜。

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等其它非国有资产类商业用房的业主,参照《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要求,参照国有企业在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减免租金的做法,与广大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承租户一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给予租户在疫情期间房屋租金的减免和优惠。餐饮住宿百货业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职能给予协调指导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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