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04 21:04:06 中国旅游报 何建民
针对邮轮旅游纠纷问题产生的原因,如何通过加强相关的法规供给与执行力进行综合治理,促进我国邮轮旅游业和其他旅游新业态发展具有普遍的参考意义。
《“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提出要大力发展海洋及滨水旅游,积极推动邮轮旅游新业态的发展。在目前邮轮旅游发展过程中,经常遇到邮轮旅游的纠纷处理问题。针对邮轮旅游纠纷问题产生的原因,如何通过加强相关的法规供给与执行力进行综合治理,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不仅对促进我国邮轮旅游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全面落实《“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促进其他旅游新业态发展也具有普遍的参考意义。
邮轮旅游纠纷产生的主观与客观原因有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
一是邮轮旅游存在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据统计2016年,我国出境游市场的邮轮总航次为825次,同比增长31.2%,预计2017年邮轮总航次将达1053次。又据预测,到2020年,我国邮轮出行游客量将达到500万人次。我国许多游客还是第一次参加出境邮轮旅游,他们是按照参加国内旅游的经验来认识出境邮轮旅游产品与服务的,对出境邮轮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存在着较多的不确定性与风险性的特点缺乏了解。
二是邮轮旅游存在着履约的不确定性及风险性。邮轮旅游能否准时起航,游客能否如约在目的地港观光游览,取决于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如是否存在台风等气候变化,目的地港是否存在安全因素,因此会产生风险损失。
三是邮轮旅游存在着多个经营主体与合同的复杂关系。例如,邮轮公司委托旅行社销售邮轮票,如果邮轮不能如约起航,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又如,游客乘坐邮轮到达了目的地港,如果不能如约出港在目的地观光游览,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邮轮公司、受邮轮公司委托销售邮轮票的旅行社、邮轮游客之间到底存在什么样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关系呢?许多邮轮公司、受邮轮公司委托销售邮轮票的旅行社以及游客都不是十分清楚。这样,在处理纠纷时就会出现对责任关系认定的问题。
基于对上述邮轮旅游纠纷产生原因的分析,笔者认为,目前急需依法明确有效防止与解决邮轮旅游纠纷的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是要明确有效防止与解决由邮轮旅游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纠纷问题的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按照旅游法的相关规定,邮轮公司和销售邮轮票及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旅行社,要建立确实保证邮轮游客知悉其购买的邮轮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包括存在履约的不确定性、风险性及违约的处理条款。例如,可遵循旅游法有关制定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具体参照包价旅游合同内容,与游客签订详细的邮轮旅游合同。海外邮轮票应翻译成中文。另外,邮轮与游客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要事先明确规定与告知,对告知的内容要有游客的签字,以确认其已经知晓并愿意遵守。
二是要明确有效解决由邮轮旅游存在较大的履约不确定性及风险性所产生的纠纷问题的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旅游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基于邮轮旅游具有较大的履约不确定性及风险性,因此,应该完善邮轮公司与经营邮轮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责任保险制度,并告知游客其购买了怎样的经营者的责任保险单。
同时,参照旅游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考虑到邮轮旅游的履约不确定性与风险性,邮轮公司、经营邮轮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及相关保险公司应合作开发适用于赔偿由邮轮旅游履约不确定性及风险性产生的游客损失的险种,提示游客购买这类防范邮轮旅游履约不确定性与风险性的保单,以合理赔偿损失。
三是要明确邮轮旅游存在多个经营主体与合同的法律关系,以防止“责任模糊、责任推诿”现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参加邮轮旅游游客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直接向其销售的旅行社或邮轮公司索赔,代售邮轮票的旅行社可再向邮轮公司索赔。这样做,既可以方便游客索赔,也使得整个邮轮旅游服务链中每一个环节经营主体的责任更加明确,便于提高经营主体的质量管理意识与水准。
要加强有效防止与解决邮轮旅游纠纷的法规供给及执行力。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制定了《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作为我国邮轮旅游行业首个政府规范性文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邮轮旅游的法律关系与纠纷解决。
上述事例分析,给我们的重要启示:旅游新业态发展普遍需要加强相关法规供给及执行力。
事实上,《“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第八章“深化改革、完善旅游发展保障体系”的第五节中,已经明确指出要“加强法治建设”。在旅游业发展具有综合性、融合性、跨地区性特点的背景下,国家与各地旅游主管部门要与相关部门与相关地区合作,制定有关法规,引导与促进旅游新业态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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