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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实施三年首次修改 领队证被取消化为浮云

2016-11-09 13:18:57 中国旅游报 邢丽涛

11月7日,旅游法实施3年来首次进行修改,此举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激发旅游创业创新的市场活力。

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对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至第一百零三条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取消了领队资格审批。

这是旅游法实施3年来首次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二是删去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领队证”,修改为“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是将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四是删去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中的“领队证”。五是将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的“领队证”修改为“不具备领队条件而”,删去第二款、第三款中的“领队证”。

据介绍,此次对旅游法相关条款作出修改,是为了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和今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取消“领队资格”行政许可决定的精神,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要求,国家旅游局把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放在突出位置,主要领导亲自抓,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创新,着力抓好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取消领队资格审批,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务实之举,有利于进一步激发旅游创业创新的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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